《行政行為可訴性研究》是一部系統(tǒng)研究行政行為可訴性的理論專著。它以理論重構與制度重構的對接為基本研究思路,創(chuàng)新性地通過理論重構和制度重構的對接,提出了實現(xiàn)我國行政行為可訴性的系統(tǒng)性方案。(一)學術價值行政行為可訴性問題的研究,涉及到精深的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理論、復雜的行政訴訟制度和實踐,是一個復雜、艱巨、富有挑戰(zhàn)性的學術課題。本成果對我國和域外行政行為、可訴行政之行為的制度設計的深入梳理、考察和介紹,對我國現(xiàn)今行政行為及其可訴性研究的評述,對我國行政行為理論的重構和新行政行為體系的提出,充實了我國行政行為理論和行政訴訟制度研究領域的資料,豐富和發(fā)展了行政行為理論、行政訴訟理論及相關學說;本成果對造成我國行政訴訟可訴性問題的理論、制度和司法環(huán)境之原因的深入分析,并創(chuàng)新性地提出通過理論重構與制度重構的對接解決我國行政行為可訴性問題的思路,為研究行政行為可訴性問題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角度和方法。上述學術貢獻,必將對我國相關領域的研究產生重要學術影響。
《行政行為可訴性研究》是一部系統(tǒng)研究行政行為可訴性的理論專著。它以理論重構與制度重構的對接為基本研究思路,創(chuàng)新性地通過理論重構和制度重構的對接,提出了實現(xiàn)我國行政行為可訴性的系統(tǒng)性方案。(一)學術價值 行政行為可訴性問題的研究,涉及到精深的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理論、復雜的行政訴訟制度和實踐,是一個復雜、艱巨、富有挑戰(zhàn)性的學術課題。本成果對我國和域外行政行為、可訴行政之行為的制度設計的深入梳理、考察和介紹,對我國現(xiàn)今行政行為及其可訴性研究的評述,對我國行政行為理論的重構和新行政行為體系的提出,充實了我國行政行為理論和行政訴訟制度研究領域的資料,豐富和發(fā)展了行政行為理論、行政訴訟理論及相關學說;本成果對造成我國行政訴訟可訴性問題的理論、制度和司法環(huán)境之原因的深入分析,并創(chuàng)新性地提出通過理論重構與制度重構的對接解決我國行政行為可訴性問題的思路,為研究行政行為可訴性問題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角度和方法。上述學術貢獻,必將對我國相關領域的研究產生重要學術影響。
茅銘晨,男,1958年生,漢族,浙江杭州人,法學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社會兼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專家?guī)鞂<,浙江省地方立法專家(guī)斐蓡T,中共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專家咨詢委員,杭州市特邀監(jiān)察員,杭州市江干區(qū)法律顧問,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律師,中青年學科帶頭人。在《中國法學》、《管理世界》、《政法論壇》、《人大復印資料》、《現(xiàn)代法學》、《稅務研究》、《經濟體制改革》、《浙江大學學報》、《西南政法大學學報》、《財經論叢》等國家級重要刊物和其他刊物上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著有《政府管制法學原論》(獨著)、《政府管制法基本問題研究-兼對紡織業(yè)政府管制制度的法學考察》(主編)、《世界憲法法院制度研究》(副主編)、《和諧社會的法治環(huán)境研究》(合著)、《建言咨政》(合著)、《法治視野下的民營經濟》(合著)等理論專著。編著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概論》(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副主編)等教材。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基金項目、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課題、浙江省社聯(lián)課題、浙江省教育廳課題、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法學會重點課題、杭州市委市政府重大課題等研究項目10余項,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重點課題等研究項目多項。獲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學術進步獎、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成果三等獎、浙江省優(yōu)秀法學論著二等獎、杭州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二等獎等學術獎勵。
緒論
第一章 中國大陸外“行政行為”概念考
一、 法國
二、 德國
三、 日本
四、 中國臺灣地區(qū)
五、 英國和美國
第二章 中國大陸外可訴“行政”行為的制度設計
一、 法國
二、 德國
三、 日本
四、 中國臺灣地區(qū)
五、 英國
六、 美國
第三章 “行政行為”在中國大陸
緒論
第一章 中國大陸外“行政行為”概念考
一、 法國
二、 德國
三、 日本
四、 中國臺灣地區(qū)
五、 英國和美國
第二章 中國大陸外可訴“行政”行為的制度設計
一、 法國
二、 德國
三、 日本
四、 中國臺灣地區(qū)
五、 英國
六、 美國
第三章 “行政行為”在中國大陸
一、 中國大陸行政行為的法律概念
二、 中國大陸行政行為的學理概念
三、 中國大陸“可訴行政行為”的制度設計
四、 行政行為的制度功能: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
或地區(qū)的比較
第四章 中國大陸行政行為及其可訴性研究評述
一、 關于行政行為理論在行政法學體系和行政法
制度中的地位的研究
二、 關于中國大陸行政行為概念與大陸法系國家
和地區(qū)行政行為概念的比較研究
三、 關于中國大陸具體行政行為概念與德國行政
處分概念的比較研究
四、 關于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準行政
法律行為及其可訴性的研究
五、 關于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及其
可訴性的研究
六、 關于外部行政行為與內部行政行為及其
可訴性的研究
七、 關于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行政
合同)及其可訴性的研究
第五章 中國大陸行政行為打開的訴訟通道不暢
之因
一、 理論缺陷
二、 制度缺陷
三、 司法環(huán)境缺陷
第六章 中國大陸實現(xiàn)行政行為可訴性的路徑(一):
理論重構
一、 行政行為的訴訟制度功能
二、 行政行為的理論重構
三、 理論重構后的行政行為體系
第七章 中國大陸實現(xiàn)行政行為可訴性的路徑(二):
制度重構
一、 受案范圍立法模式的改革
二、 行政訴訟類型的構建
三、 對濫用自由裁量權審查的拓展
四、 可訴權利的擴張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