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學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領域,作為一門新興的、發(fā)展中的學科,是以警察履行職能所要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為研究對象的,不但要研究這些法律規(guī)范本身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更要結合警務實踐研究這些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完善及其實施。警察法學的產生和發(fā)展始終具有鮮明的警察特色和行業(yè)特征,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既屬于法學的范疇,也是警學的組成部分。警察法學只有植根于豐富的警務實踐,才能凸顯其不同于傳統(tǒng)法學學科的特色,真正對警察法治建設起到助推作用,展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無限廣闊的發(fā)展前景。正因為如此,警察法學研究會從其誕生伊始,就被科學地定位為中國法學會研究會系列中的專門研究會,從而有別于傳統(tǒng)的學科研究會。所以,《警察法學研究(第1輯)》所收錄的法學文章原則上都要求緊密聯系警務實踐,立足于警務工作的角度研究相關問題,具有明確的針對性。
加快信息網絡法治建設維護網絡社會安全秩序
警察法學基礎理論
論警察法的淵源
我國警察法的概念與范圍再析
論警察法學學科建設的核心要素
論警察法學之法學學科定位——從我國警察人才建設談起
論我國警察法學體系
新時期警察職能與警察權研究
論適應構建和諧社會要求的警察權
論警察權對公民私域的介入
從行政優(yōu)益權到派生性行政權的嬗變——以派生性警察權的產生與發(fā)展為視角
新時期警察優(yōu)先使用權行使之我見
警察話語權行使不當的原因分析及對策
論警察法治
警務法治的三維向度
警務法治化是優(yōu)化公安執(zhí)法環(huán)境的治本之策
警察立法與完善
我國亟須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
加強我國公安教育立法,推動公安院校健康發(fā)展
我國公安行政調解制度的修改與完善——以公安執(zhí)法規(guī)范化為視角
警察行政法學
轉型社會的社會監(jiān)管機制轉型
執(zhí)法人性化理論與實踐
統(tǒng)籌與創(chuàng)新:轉型期警務機制改革研究
解讀警察執(zhí)法行為藝術
論公安機關“說理式”執(zhí)法
特別權力關系理論與公安機關內部管理
我國輔警的理論悖論及其消解——從我國首部輔警地方政府規(guī)章切入
規(guī)范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務問題研究
公安行政強制熱點問題研究——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
繼續(xù)盤問正當程序論
論勞動教養(yǎng)司法化
為執(zhí)法者維權——我國新時期警察權益保障問題探究
警察刑事法學
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論公安執(zhí)法實現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
論打擊跨境經濟犯罪警務合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
暴力襲警行為之刑事法思考
試論警察執(zhí)法與侵占罪的修改完善
公安刑事執(zhí)法的困惑與思考
貫徹執(zhí)行新刑事訴訟法應研究解決的幾個問題
公安機關貫徹新刑事訴訟法應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應對新刑事訴訟法涉案財物有關問題的思考
新刑事訴訟法中“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之解析——以相對合理主義為視角
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對偵查行為的影響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相關問題探析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審查環(huán)節(jié)如何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
社會轉型中的刑事訴訟法改革——兼評刑事偵查程序的完善及其局限
刑事訴訟法修正后對偵查工作的影響及應對
盡快恢復預審辦案部門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寫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
新刑事訴訟法中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新刑事訴訟法中鑒定制度的修改對當前刑事技術鑒定工作的影響
技術偵查及其保障人權功能的制約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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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邊緣法學
專門、專業(yè)警察法學
熱點、重點問題研究
警察法學教育
域外法研究
。ㄒ唬⿵V義的警察含義與范圍
如前所述,廣義的警察的含義是“實質意義”、“功能”、“學理”或“作用法”上警察的概念。持此觀點的理由是:長期以來不少學者認為,凡是以維持社會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具有命令強制(干預、取締)手段特質的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統(tǒng)稱為警察。中外許多警政學者詮釋警察的定義也多屬于這種廣義上或實質上、功能上的警察含義,它們的區(qū)別在于:有的學者認為警察為警察作用的主體;有些學者認為,警察為警察作用本身。比如,臺灣學者陳立中教授就認為警察為作用的主體,其代表性的看法為“國家為保護公益,以強制力限制人民的自由,而行使其行政行為者為警察,如無強制之必要,則不得謂為警察!雹倜房赏J為“警察是依據法律,以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并以指導、服務、強制為手段的行政作用!雹
分析這種廣義的警察概念發(fā)現,警察是一種功能作用,或是功能作用的主體,正因為警察是這種功能作用或者是功能作用的主體,所以這種角度是一種廣義的警察概念。從警察任務的觀點看,由于警察似乎是涉及“具有實質上警察作用的行政主體的總稱”,因此凡是行政機關中以維持社會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且不排除使用干預、取締手段的都屬于警察的范圍。如此定義,警察的范圍包括了除警察機關及其人員外,行政中涉及維持社會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如情報、海關、出入境管理,司法行政中具有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職能的調查人員、行政執(zhí)行人員、監(jiān)獄管理人員等,甚至立法行政中的駐衛(wèi)警,法院、檢察院的法警皆屬于警察范圍。另外,普通行政中如建管、環(huán)保、衛(wèi)生、交通、消防、戶政等,甚至有可能行使強制干預權力的社政、醫(yī)政機關及其人員以及受托行使公權力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由于其部分涉及社會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也應包括在警察概念和范圍之內。③
可見,廣義上的警察含義是將行使所謂廣義警察權者皆納入警察范圍,警察涵蓋面極廣,頗具有闡明國家行政中警察作用的特點。
。ǘ┆M義的警察含義與范圍
狹義的警察通常是指“形式意義”、“組織意義”或“實定法”上警察的概念。筆者認為,實定法上警察的概念可通過組織法的觀點詮釋,由于不論從內涵或形式上,組織法上的警察都可再分為組織和人員兩部分,因此這種狹義上的警察也就成為警察機關及其人員的合稱。換言之,凡具有警察組織和警察人員的法定組織形式的即屬于警察范圍。可見,狹義上的警察概念不再以警察的任務或作用作為界定警察的標準。比如,我國臺灣地區(qū)“警察法實施細則”第10條第1項就規(guī)定:“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于是,組織法、實定法上的警察也就成為狹義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的統(tǒng)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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